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小一型水库的管理,保障其安全运行和正常发挥效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小一型水库是指库容在一定范围内的中小型水库,具有防洪、灌溉、供水等综合功能。本条例适用于本地区内所有的小一型水库。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一型水库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和效益发挥。
第四条 水利部门是小一型水库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水库的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水库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保证水库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水资源保护,合理调度水资源,确保水库的生态功能和社会经济效益。
第八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水库建设、运行、维修等相关资料,为水库的管理和决策提供依据。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周边环境的监测,发现可能影响水库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等重要设施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水库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水库进行安全评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水库要及时整改,确保水库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由水利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水库管理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导致水库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水利部门负责解释。
以上就是《小一型水库标准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旨在通过科学有效的管理措施,确保小一型水库的安全运行和长期效益,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