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动全省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奖励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主要包括:
1. 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或集体;
2. 在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建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的人员;
3. 在志愿服务、扶贫济困等公益事业中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
4. 其他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
二、奖励标准
精神文明奖分为个人奖和集体奖两大类,具体标准如下:
1. 个人奖:
- 特别贡献奖:5000元/人;
- 优秀贡献奖:3000元/人;
- 普通贡献奖:1000元/人。
2. 集体奖:
- 特别贡献奖:10万元/单位;
- 优秀贡献奖:6万元/单位;
- 普通贡献奖:2万元/单位。
三、评选程序
1.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评选工作;
2. 申报材料需经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提交至上级部门;
3. 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
4. 最终获奖名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批准公布。
四、资金来源与管理
1. 精神文明奖所需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2. 建立专项资金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3. 定期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五、附则
1.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本规定解释权归云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所有。
通过以上措施,我们相信能够更好地激励广大干部群众积极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中来,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